為維護國人善終權益,除經腦死判定器官捐贈程序外,我國另有在符合末期定義時,透過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之可能性。衛生福利部為確保國人器官捐贈權益,並掌握器官摘取、分配與移植各項作業能順利執行,特於106年12月26日,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
截至114年5月31日,全國已累計88例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案例,其中19例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捐贈個案,需於器官捐贈手術前取得檢察官同意書或經司法程序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期間亦非常感謝全台地檢署的即時且專業的協助,讓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者程序更臻圓滿。
執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程序,著重在溝通的歷程,這其中包含醫療團隊與家屬間溝通,家屬理解醫療極限時,器官捐贈的意義,進而選擇撤除維生醫療的程序,死亡歷程與死亡宣判的意義。更需要各院醫療團隊間的綜效溝通,重症照護團隊與移植手術團隊的角色劃分與責任承擔。亦需要與地檢署法檢專業充分溝通,敘明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與腦死判定程序的差異,凝聚共識後啟動預備程序。
近日相關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事件,亦符合死亡後捐贈條件 (Dead donor rule),經主治醫師宣布病人死亡後,再請法醫執行相驗程序,並同時由檢察官發給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以利醫療手術團隊後續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唯建議各醫院在執行器官捐贈時能再加強報請檢察官外勤程序時的溝通,釐清器官捐贈的方式途徑,避免產生訊息落差與觀點歧見。
近期器捐病主中心擬召開專家會議,召集全台器官勸募網絡醫院臨床實務工作人員及法律專家凝聚共識並彙整專家建議,提供衛生福利部後續若修訂作業指引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