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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器官捐贈程序爭議」一案之說明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有關北部醫院執行器官捐贈程序引發爭議乙案,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說明如下:

  1. 我國器官捐贈除了常見的腦死捐贈外,亦可在符合末期病人定義下,進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為維護國人善終與捐贈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即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作為各醫療機構執行之依循。
  2. 截至114年5月31日,全國已累計88例DCD器官捐贈個案,其中19例因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須依程序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同意,始得執行摘取手術。相關個案均於器官捐贈手術前取得檢察官同意書或經司法程序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完成器官捐贈流程。器捐病主中心曾與法務部共識,共同主張應尊重地檢署權責,若地檢署評估後仍不同意執行,仍需依地檢署指示辦理。本中心對全台各地檢署長期以來專業且即時的協助,表達誠摯感謝。
  3. 本案病人為一名年輕男性,因車禍重傷送醫,當日即經緊急搶救與手術後持續昏迷,病情危殆。其家屬於隔日上午即主動表示不希望病人受苦,並表達器官捐贈意願。原預計執行腦死判定器官捐贈程序,然評估後病況恐無法穩定支撐完成腦死判定程序,院方召開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會議,並清楚說明DCD流程與倫理、醫療重點,並取得家屬完整書面同意後,依法啟動捐贈準備程序。
  4. 本案遂報請地檢署協助。檢察官與法醫於同日深夜到院,進行現場問訊與相驗,隔日凌晨完成病人死亡宣告與法律文書開立,並由家屬將「相驗屍體證明書」轉交醫療團隊,最終順利完成器官捐贈手術。
  5. 本案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過程中家屬秉持無私大愛,醫療團隊依據DCD指引審慎執行,檢察官與法醫全程依法協助,是我國DCD器官捐贈制度之典範案例。唯在與司法機關初步聯繫階段,溝通內容仍有精進空間,本中心將邀集全台器官勸募醫院之臨床與法務專家,召開專家會議,研議後續流程說明與行政溝通機制之強化,以提供衛生福利部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之參考依據。

本中心感佩捐贈者家屬的善行義舉,對於全台地檢署秉持專業對於器官捐贈的即時援助也由衷感謝。盼社會各界持續支持我國器官捐贈體系,共同守護生命的延續與醫療倫理的專業實踐。